序 言
重庆工信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重庆职工会计专科学校,建于1984年。2016年,学校主管部门变更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1年,在重庆职工会计专科学校办学基础上设置重庆工信职业学院。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根铸魂、知行合一、日新月异”的办学理念,秉承“工于匠心、信于立德”的校训,发挥行业办学优势,以轨道交通、医药环保、信息技术类专业为特色,智能制造类专业为重点,现代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立足重庆,辐射西南,走向全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培养适应产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办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信职业学院。英文名称:Chongqing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CQIIVC”。
学校法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北城大道2020号。
第三条 学校官方网址:www.cqiivc.com
第四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学校发展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任免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通过多渠道募集办学资金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或调整。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实施全日制高等(专科)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举办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积极推动毕业证书与职业教育资格证书对接。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根铸魂、知行合一、日新月异”的办学理念,秉承“工于匠心、信于立德”的校训,发挥行业办学优势,以轨道交通、医药环保、信息技术类专业为特色,智能制造类专业为重点,现代服务类专业协调发展,立足重庆,辐射西南,走向全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培养适应产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办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办学定位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和调整专业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并发布学生录取标准和程序,依法自主招生,自主调节各二级学院招生比例;
(五)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自主开展各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积极推动学校科研和技术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六)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科研、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使用人才;
(八)按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九)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及其他合法所有资产;
(十一)学校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二)依法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议,建立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三)主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和完善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机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管理水平;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流失;
(六)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信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形式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其议事范围按照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两周召开 1 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工信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办出学校特色,推动学校发展;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八)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捐赠;
(九)实行校务公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二)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校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周召开 1 次。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改革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进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学、教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条件国家及地区的教学、科研成果奖;
(四)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人选或推荐人选;
(五)负责学校学术规范,依法调查、处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的组织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按照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要求,对学校构建、完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等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评议;
(二)论证、审议学校教学文件的修订,监督、指导、检查教学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学校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仲裁;
(三)研讨、参与和评议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工作和教学评估等重大教学事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确立的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五)推荐和审定专业带头人,对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研究或教代会主席团研究或 1/3 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教代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由二级学院、党群和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附属单位等机构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和改革发展需要,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有关内部机构和附属单位,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运行。
第四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二级学院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人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权限。学校定期评估二级学院(系)的运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院党支部工作。
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参与、讨论本院的教学科研、技术研究及应用推广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专业建设等活动,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对本院的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核,与院长一起做好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六)做好本院的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研究院(中心、所)等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作为学校向社会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应用推广及创新的平台,为学校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提供支撑。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设置研究机构和学术组织,可以单独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附属单位,参与经济建设,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为学校提供资金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专业选修课程;
(三)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四)公平获得赴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完成规定学业后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许毕业;
(六)经劳动、人事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考核机构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
(七)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减免学费;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若有异议,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十)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休学的权利;
(十一)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给予的相应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与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等服务。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创业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培养学生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养、健全的人格、完善的智力结构、健康的审美情趣、良好的职业素养、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述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培训与鉴定,推行“1+X 证书”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依法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学代会是学校党政联系学生的桥梁,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模式,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代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团队由在籍学生申请,经学校团委批准后成立的学生组织。学校支持学生团队建设,鼓励学生及学生团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团队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的人员和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不具备学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校学习期间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等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也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的必要条件和帮助。国外(境外)留学生按照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较高职业素养、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技能。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九)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播和发展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和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人事管理,实施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人事管理,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认证、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依据学校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聘用合同对教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绩效薪酬、评优评先、奖惩、岗位流动、职级晋升、解除合同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育优秀教师,自主聘任行业、企业专兼职教师,提高兼职教师比例,建设适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六十四条 学校顾问、兼职教授、外聘专家、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来源包含财政补助、事业收入、专项资金、经营收入、基层办学机构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校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分级财务管理体制。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上交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资产管理。实行校、二级学院分级管理,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资产,对二级学院的资产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指导。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积极打造智慧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魅力校园。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汇聚校友资源,形成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政府、行业、企业的沟通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教育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根据办学和事业发展需求,发起、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教育、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合作,联合培养各类人才,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联合教育机构、行业、企业、科研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职业教育集团,优势互补、共享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助学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开放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对口支援、社区建设和志愿服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为“立德树人 培根铸魂 知行合一 日新月异”;校训为“工于匠心 信于立德”。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标识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以校名与标识为主图案。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5月10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